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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释义

来源:江南体育网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14 03:53:38

  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,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,应当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职责。

  触及第三人的合同,又称涉他合同,包含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。合同一般仅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能,不能为别人缔结合同,但为了习惯杂乱多样的社会联系,近代各国立法例又答应合同触及第三人,这就发生了涉他合同。

  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,又称利他合同,或许为第三人合同,指两边当事人约好,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,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的合同。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。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。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,能够约好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实行,被保险人、受益人享有保险金恳求权。

  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,除应具有债务人与债款人合意等合同建立的一般要件外,还需具有两项特别要件。一是债款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,而不是向债务人实行。二是不光债务人享有恳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权力,第三人亦直接获得恳求债款人实行的权力。第三人未获得恳求权,则不是真实的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,多是合同实行地址为第三人处。例如,汇款人经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,收款人即直接获得恳求邮局交给汇款的权力。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明承受利益为建立要件。

  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,其结构是根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。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品发送第三人,发货人与铁路局缔结的铁路运输合同为根本合同,铁路局将货品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。铁路局之所以将货品运至第三人,是因为发货人交给了运费,发货人与铁路局构成补偿联系。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品运至第三人,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联系。

  债务人与债款人缔结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,债务人能够事前征得第三人的赞同,也能够不奉告第三人。

  债款人依照合同向第三人实行时,应当告诉第三人。第三人受领的,应当做出承受的意思表明。第三人回绝受领的,债款人应当将不受领的状况告诉债务人,并洽谈解决办法,由此形成的丢失由债务人承当。第三人受领拖延的,应当承当拖延受领职责。

  债款人不向第三人实行合同的,债务人依照约好有权恳求其向第三人实行,或许向第三人补偿相应的丢失;第三人也有权恳求债款人实行,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。债款人瑕疵实行的,债务人有权恳求其向第三人承当瑕疵实行职责,第三人也有权恳求债款人承当瑕疵实行职责。

  债款人根据对债务人的抗辩,可用以对立第三人。例如债款人因债务人原因此发生的一起实行抗辩权、不安抗辩权,能够对立第三人,不向其实行。

  债务人与债款人缔结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后,在第三人未表明受领前,利益乃没有臻确认,故债务人与债款人能够改变或许解除合同。第三人表明受领后,利益业已确认,不容掠夺,债务人与债款人不得改变第三人的约款或许解除合同。

  在向第三人实行中,第三人对债款人虽获得债务人的位置,能够行使一般债务,但因为其不是合同当事人,合同自身的权力,如解除权、撤销权,第三人不得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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